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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通报】权力要瘦身 服务要加码

作者:王世涛 来源:《中国交通报》07-04 添加时间:2016-07-11 08:55:00阅读次数:

  现代社会,界定政府职能的关键是,厘清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以及政府与社会的三重关系。党的十八大后,国务院提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本目的就是要激发社会活力和发展动力。对此,交通运输系统正在大力推进、深入实施。但是,权力瘦身不等于责任瘦身,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应迅速适应新角色,从受动式作为转向更加积极主动的作为。

  “简政放权”意味着要精简掉束缚市场主体的“无形枷锁”和错装在政府身上的“有形之手”,进而激发企业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这要求交通运输部门要逐步减少行政审批,将相同相近、关联事项合并、取消或下放。本届政府以来,交通运输部已取消下放部行政审批事项36项,占到总审批事项的55%。

  “简政放权”不仅要限制政府的权力,还要规范政府权力的运行。在交通运输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明确每一个审批事项的审批机关、申报条件、递交材料、审批程序、时限等内容,做到标准明确、程序严密、运作透明、制约有效。

  “简政放权”不是一放了之、撒手不管,而是要“放管结合”,把该管的事管好。在交通运输领域,涉及重大安全的事项,不仅不能放,反而应当加强监管。关于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职权范围,《行政许可法》有原则性的规定,并有“权力清单”进一步明确。不过,“权力清单”不是法律,不能以“权力清单”代替法律,更不能由长官意志决定“权力清单”。在实践中,仍存在着该放的还在管、巧立名目以管代放的现象。

  目前,在交通运输领域简政放权之后,往往代之以行政检查并以行政处罚为辅助。如,取消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后,对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服务机构实施备案管理;海事管理机构对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服务机构,每12个月至少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其具备相应从业能力。

  “放管结合”涉及行政管理方式的变革,即由传统的注重事前监管到注重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事前监管是准入性的行政行为,因其涵摄的范围大而导致效能低下,还可能造成对公民权利的过分限制。而针对特定违法对象的事中与事后监管,其效率更高,且对公民的影响范围更小。当然,事中与事后监管方式对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能力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不同于事前监管的受动性,事中、事后监管是行政机关的主动作为,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必须更积极地主动作为,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放管结合”还涉及到从硬性监管到柔性监管的转变。相对于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行政指导、行政契约、行政奖励、行政调解等行为多以说服、引导、调解、协商、沟通、协助的方式。这种柔性监管手段具有传统硬性监管方式不具备的优势,如无对抗、少纷争、重民意、低成本。因此,在交通运输领域,应当转变观念,改革传统监管的一元化僵化模式,实现行政监管的软硬兼顾。

  “优化服务”旨在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在交通运输领域,应坚持简政放权、提升交通运输管理服务水平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强化权限意识、程序意识、服务意识;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转变重审批、轻监管,重处罚、轻纠错的现象,做到管理与服务并重,为公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服务。近期,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第三批便利船员服务清单》,出版“船员宝典”系列丛书,实行海船船员证书无纸化申办,提供内河船舶船员手机短信提醒服务,缩短船员考试成绩公布时间,充分体现了交通运输管理机关服务意识的增强。

  此外,还应当对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相对人建立征信系统,实行“黑名单”制度,通过信息公开,进行预警。对于守信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在行政检查执法过程中给予减免,对于失信的行政相对人,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和频次,进而加强惩戒。

  (作者系星空手机版登录入口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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